老边区人民法院开展“3·15消费者权益日”主题宣

营口 更新于:2025-04-02 14:35
  • 锦涩
    为增强辖区居民的法律意识,提高居民依法维权的能力,在“3·15消费者权益日”来临之际,老边区人民法院走进福安社区,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内容开展普法宣讲活动。



    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孙伟程围绕消费者日常遇到的问题,如网络购物纠纷、产品质量缺陷、虚假广告等,结合典型案例,深入浅出地讲解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核心内容。讲解过程中,特别强调了消费者享有的安全保障权、知情权、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,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,如与经营者协商和解、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、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、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等。


    宣讲现场,还向社区居民发放防电信诈骗普法宣传资料。下一步,老边区法院将继续延伸审判职能,通过送法进社区、普法宣传等形式,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防线,为优化消费环境、提振消费信心提供坚实司法保障。

    普法小课堂


    消费者有哪些主要权利

    节选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


    第七条【安全保障权】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、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。

   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,符合保障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要求。


    第八条【知情权】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

   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,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、产地、生产者、用途、性能、规格、等级、主要成份、生产日期、有效期限、检验合格证明、使用方法说明书、售后服务,或者服务的内容、规格、费用等有关情况。


    第九条【选择权】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

   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,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,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。

   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,有权进行比较、鉴别和挑选。


    第十条【公平交易权】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。

   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,有权获得质量保障、价格合理、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,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。


    第十一条【获得赔偿权】消费者因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。


    第十四条【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】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,享有人格尊严、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,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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